(2015)乾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海程与被执行人王春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程,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姜 海 程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春 梅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姜海程,男。法定代理人:姜东,男。被执行人王春梅,女。申请执行人姜海程与被执行人王春梅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乾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姜东和被告王春梅离婚;二、婚生男孩姜海程(2004年1月1日出生)由原告姜东抚养,被告王春梅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梅进行拘留,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