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鞠洪涛,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7月初,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大四平村西河掌屯冰湖沟内,盗伐大四平村村集体所有柞树12棵,合立木蓄积2.8415立方米。2014年7月4日,盗伐林木被孙某某卖给万保国,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堵获。案发后,被盗伐林木已返还给大四平村。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丢失林木证明、证明、转让协议书、记账单、木材去向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现场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地径检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俪某、万某、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盗伐所得木材依法予以追缴(已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