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詹海华与王开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军,詹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军。委托代理人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含,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海华,农民。上诉人王开军因与被上诉人詹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海华申请撤回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军同意詹海华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詹海华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王开军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王开军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开军撤回上诉;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詹海华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