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兆英、宋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英,宋光文,王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313号原告:丁兆英,居民。原告:宋光文(系丁兆英之女),居民。被告:王卫东,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兆英、宋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兆英、宋光文诉称,2011年4月8日李秀荣向宋家来借款10000元,由被告王卫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为我出具借款条1份,后被告未按时付款。现要求被告付清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卫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子关系,2011年4月8日李秀荣向原告丁兆英的丈夫宋家来借款10000元,由被告王卫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借款条1份,借款条据载明:“今借到宋家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2011年4月18号李秀荣担保人:王卫东年底前还清”,后李秀荣于2014年死亡,被告未按时付款。另查明,原告丁兆英的丈夫宋家来于2012年元月2日因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丁兆英、女儿宋光文。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丁兆英的丈夫宋家来与李秀荣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李秀荣理应按约定及时付清借款,逾期付还应当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王卫东自愿为李秀荣借款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李秀荣已死亡,王卫东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宋家来死亡,其债权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卫东付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兆英、宋光文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景宽人民陪审员 冯守年人民陪审员 徐世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