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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魏娟诉闫芳芳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娟,闫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28号申请人魏娟,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申请人闫芳芳,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申请人魏娟于2015年5月4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魏娟与被申请人闫芳芳系朋友关系,闫芳芳由于生意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现因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对被申请人1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闫芳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