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段平、张辉等与娄底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平,张辉,段艳彬,杨南阶,李海中,姜青华,刘运祥,周小霞,李阿鹏,黄海艳,姜孝忠,姜孝易,康叶红,奉孝立,王德兰,曹丹,娄底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18号原告段平。原告张辉。原告段艳彬。原告杨南阶。原告��海中。原告姜青华。原告刘运祥。原告周小霞。原告李阿鹏。原告黄海艳。原告姜孝忠。原告姜孝易。原告康叶红。原告奉孝立。原告王德兰。原告曹丹。诉讼代表人曹丹。委托代理人李燕,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娄底市卫生局,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罗琳,该局局长。原告段平、张辉、段艳彬、杨南阶、李海中、姜青华、刘运祥、周小霞、李阿鹏、黄海艳、姜孝忠、姜孝易、康叶红、奉孝立、王德兰、曹丹诉被告娄底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平、张辉、段艳彬、杨��阶、李海中、姜青华、刘运祥、周小霞、李阿鹏、黄海艳、姜孝忠、姜孝易、康叶红、奉孝立、王德兰、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平、张辉、段艳彬、杨南阶、李海中、姜青华、刘运祥、周小霞、李阿鹏、黄海艳、姜孝忠、姜孝易、康叶红、奉孝立、王德兰、曹丹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助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