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未登记就结婚生活。2005年9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2012年4月1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被告及公婆经常打我。2012年6月,因为被告不听劝告参与赌博,我带男孩回了娘家,一直分居至今。我感觉我们感情已破裂,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生孩子的时间全对。我们婚后感情很好,夫妻间虽然有吵打现象,但没有根本上的问题,总体还是好着哩。男孩出生3个月后,原告说孩子托付父母要去打工,我就把她们送到青海,自己去新疆打工。2013年12月我到青海发现原告不想回家,后她家人把她送了回来。2014年3月份她就跑了。2014年9月,我得了肝病,情况比较严重,她来侍候了几天就去了青海。现在女孩子由我带,男孩子还在原告母亲处。我一直支付孩子生活费。我认为我们感情尚好,加之我病危,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之后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好,于2005年9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2012年4月1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为一些家务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后原告将一个孩子领到青海娘家生活,自己外出打工,被告去新疆打工。两人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9月,被告诊断出患有肝病,情况比较严重,有肝硬化趋势,于是一边住院,一边电话叫原告来,原告回家后侍候了几天就去了青海,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感到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诊断证明等经过审理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亦生育孩子,双方婚姻有比较坚实的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虽然因为家庭事务处理不当有吵架、分居现象,但夫妻间并无严重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在被告患病情况下,轻率离婚有违夫妻相互扶助义务,也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