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丽、刘竹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丽,刘竹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吕丽。被执行人刘竹敦。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潍坊正和泰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了被执行人刘竹敦名下位于临朐县城仲临路中段南侧商贸城A幢一号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临私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2009第02**号),评估价值为420816元。依法委托山东精诚拍卖有限公司本别于2014年12月4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4月10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买受人吕洋杨(身份证号码:××)以最高报价303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竹敦名下位于临朐县城仲临路中段南侧商贸城A幢一号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临私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2009第0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吕洋杨(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洋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吕洋杨(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扈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