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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苟建文诉王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建文,王华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67号原告苟建文,男。委托代理人李在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建文诉被告王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清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建文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