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原益阳应电监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站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