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776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祝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