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线绒与胡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线绒,胡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孙线绒,女,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宏林,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线绒与被执行人胡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线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615.7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9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