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XX好与被执行人袁振涛、袁镜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好,袁振涛,袁镜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XX好,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袁振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袁镜联,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袁振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XX好与被执行人袁振涛、袁镜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好与被执行人袁振涛、袁镜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袁振涛、袁镜联欠申请执行人XX好借款69000元,定于从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归还1000元至到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二、申请执行人XX好自愿放弃追收被执行人袁振涛、袁镜联应计借款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元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申请执行人XX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劲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