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娜与被告葛新爱、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葛新爱,朱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李丽娜,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葛新爱,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朱根,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李丽娜与被告葛新爱、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葛新爱、朱根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