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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启、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启,郭伟,宋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理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启,居民。被执行人郭伟,居民。被执行人宋文全,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文全在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庄信用社904×××87帐户内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任衍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