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与被告李茂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李茂锋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环陵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永新,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倪新宇,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锋,男,汉族。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诉被告李茂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相关证据有待充实为由,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撤回对被告李茂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