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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景智华与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景智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夏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银春、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姚邦俊,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28号。负责人刘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彦中,该行员工。上诉人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智华、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7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 审 判员 秦广林代理 审 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兼) 郭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