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