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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严某。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