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4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