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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广成与何家现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成,何家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何广成,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何家现,男,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五河县。何广成申请执行何家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广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