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广成与何家现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成,何家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何广成,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何家现,男,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五河县。何广成申请执行何家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广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