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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8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志军、胡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志军,胡培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191-2号原告张梅。被告王志军。被告胡培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王志军、被告胡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5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