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8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志军、胡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志军,胡培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191-2号原告张梅。被告王志军。被告胡培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王志军、被告胡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5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