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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谭德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谭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被执行人谭德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谭德喜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6541元,已执行10023.04元,剩余36517.9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