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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生泰与张开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生泰,张开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钱生泰。被告张开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生泰与被告张开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生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钱生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