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生泰与张开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生泰,张开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钱生泰。被告张开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生泰与被告张开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生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钱生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