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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兆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兆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址: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738号。负责人:穆慧君,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兆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兆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