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玉珍与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珍,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玉珍,女,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蒋玉珍与被告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玉珍借款208,000元;二、被告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玉珍以20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被告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蒋玉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炜审 判 员 徐强代理审判员 彭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