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朱建春与庄六妹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春,庄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春,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庄六妹,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朱建春与被告庄六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庄六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建春借款15,000元;二、被告庄六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春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庄六妹负担。因义务人庄六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朱建春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庄六妹退休金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35.22元)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庄六妹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社保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庄六妹退休金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35.22元)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庄六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3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奚国华审 判 员 俞海斌代理审判员 水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