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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邹勇文与章武辉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勇文,章武辉,余正文,崇阳县白霓石山采石场,石清华,吴斌,王四和,沈琦,肖成方,曾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7-3号申请执行人邹勇文,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197号。被执行人章武辉,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6组。被执行人余正文,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金村村东村自然村11号。被执行人崇阳县白霓石山采石场。被执行人石清华,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四街程家巷1号。被执行人吴斌,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街38号。被执行人王四和,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村8组185号。被执行人沈琦,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5号。被执行人肖成方,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厢所村10组271号。被执行人曾南海,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村2组85号。本院在执行邹勇文与章武辉、余正文、崇阳县白霓石山采石场、石清华、吴斌、王四和、沈琦、肖成方、曾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宪龙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7-2号申请执行人邹勇文,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197号。被执行人章武辉,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6组。被执行人余正文,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金村村东村自然村11号。被执行人崇阳县白霓石山采石场。被执行人石清华,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四街程家巷1号。被执行人吴斌,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街38号。被执行人王四和,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村8组185号。被执行人沈琦,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5号。被执行人肖成方,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厢所村10组271号。被执行人曾南海,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路口镇路口村2组85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7-1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章武辉在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的沙石材料款166000元。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武辉在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的沙石材料款166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战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