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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芳任与朱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芳任,朱芳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芳任,又名朱芳应,男。委托代理人易能勇,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芳良,男。委托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芳任与被上诉人朱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芳任于2015年3月31日以本案涉及对阳朔县白沙镇人民政府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沙政处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复议处理,而该复议结论尚未有结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经查,阳朔县人民政府已作出了朔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涉案当事人朱芳应等人对涉案行政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依法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已于2015年5月4日向朱芳应等人送达了(2015)阳行初字第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需以阳朔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3号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海涛审 判 员  陈 放代理审判员  邓久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伍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