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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娇菊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娇菊,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2728号原告:吴娇菊,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吴娇菊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娇菊委托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娇菊诉称:2012年7月30日、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4日被告徐伟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共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两张,两张借条中均载明“今借到吴娇菊壹万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徐伟一直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和借条等证据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伟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徐伟向原告吴娇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徐伟理应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娇菊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计1100元,由被告徐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