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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胡正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妍婷,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春英,女,196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周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正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