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石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石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石某某,男,193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石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肇芳,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有一子石吉仁,一女石某,现独居,年事已高。因患有心血管疾病,两条血管分别堵塞70%和90%,急需手术治疗,而原告的积蓄在前期治疗中已经花完,现急需手术费。原告根据上海远大心胸医院的缴费通知单,估算如果进行手术治疗,需要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最初以石吉仁和石某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平均承担医药费,后原告撤回对石吉仁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支付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即6000元。被告石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经济收入不高,家中有四位老人要赡养,还有六岁的小孩患有先天弱视,需要费用。原告没有尽到过父亲的责任。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子石磊,一女石某。原告与前妻离婚后,石磊、石某均由前妻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并从复员费中一次给付两个子女700元。石磊于1990年去世。原告再婚后生育一子石吉仁。二、原告每月退休工资4500元,自述另有房屋租金收入1000元。三、上海远大心胸医院医务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有“建议行PCI治疗”,“我院现行PCI的治疗费用要根据支架的分类,个数,自付段比例以及PCI治疗后续患者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具体自费部分要详询医保办”。以上事实,有户籍摘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医院情况说明、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原告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手术治疗费用尚未发生,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目前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原告的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石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