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加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加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780号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黄宜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连,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加升。委托代理人吴阿停。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晨阳光物业公司)诉被告吴加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广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连、被告吴加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阿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晨阳光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告与连云港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港城金三角商业广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约定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港城金三角商业广场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并未能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已经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欠费2928.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吴加升辩称,商铺的所有权人是我,我委托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帮我把商铺管理三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到期后就应该把房子给我了,直到2014年5月30日我们才拿到房子,我们和金三角商业广场管理中心交涉,找不到开发商。物业管理费我们只承担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时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公共卫生没有管理完善,公共停车位乱停乱放,我们的商铺都租不出去,我们只愿意交1000元的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清晨阳光物业公司(乙方)与连云港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商业物业:1.0元/月·平方米。第七条业主应于开发企业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末前履行交纳义务。……该合同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备案,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项目名称:港城金三角商业广场,委托单位:连云港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加升对8-106、8-108商铺为其所有共计244.08平方米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无违规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信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清晨阳光物业公司与连云港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吴加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该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清晨阳光物业公司已按合同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吴加升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根据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244.08平方米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商业物业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2928.96元(244.08平方米×1元每月每平方米×12个月)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直到2014年5月30日才拿到房子,同时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公共卫生没有管理完善,公共停车位乱停乱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加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928.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加升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吴加升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