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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高军诉管威、罗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军,管威,罗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孙高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威,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罗巧林,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军诉管威、罗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巧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高军撤回对被告罗巧林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淑萍郭维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