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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鹏帆申请执行陈天恩、岳巧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帆,陈天恩,岳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赵鹏帆,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袁家庄二组居民。被执行人陈天恩,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一巷2号楼3单元一层东居民。被执行人岳巧兰,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幸福庄十一巷十号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鹏帆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天恩、岳巧兰银行账户内存款76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