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鹏帆申请执行陈天恩、岳巧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帆,陈天恩,岳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赵鹏帆,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袁家庄二组居民。被执行人陈天恩,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一巷2号楼3单元一层东居民。被执行人岳巧兰,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幸福庄十一巷十号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鹏帆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天恩、岳巧兰银行账户内存款76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