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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丁志全与白同彬等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全,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全,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白同彬,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法定代表人杨广茂,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志全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3175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丁志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