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618号原告陈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一号。负责人苏尔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有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