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曾华坤强奸罪,曾华坤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罪犯曾华坤,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华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曾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华坤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嘉奖)。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3年4月3日因队列集合时报错数被扣1分、2013年8月17日因进入车间不按规定报数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华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华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