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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新民与简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明,陈良刚,简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彭新明,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简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明与被告陈良刚、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新明撤回对被告陈良刚、简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彭新明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00元由原告彭新明退回。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