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新民与简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明,陈良刚,简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彭新明,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简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明与被告陈良刚、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新明撤回对被告陈良刚、简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彭新明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00元由原告彭新明退回。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