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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小靖等与王中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靖,赵洪武,王忠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田小靖,现住农安县。原告赵洪武,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忠玉,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靖、赵洪武诉被告王忠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洪武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顾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