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小靖等与王中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靖,赵洪武,王忠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田小靖,现住农安县。原告赵洪武,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忠玉,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靖、赵洪武诉被告王忠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洪武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顾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