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晓文与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14号房6申请执行人李晓文,女,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振峰,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文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本案事宜,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