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统巨与杨忠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统巨,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忠信,男,年龄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统巨与被告杨忠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忠信的详细住址。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本院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统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陆佰柒拾伍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