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宗祥与李庆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祥,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刘宗祥。被告李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宗祥诉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盛和家园2-2307、2-2308号系被告李庆名下房产,但李庆未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被告李庆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富江楼6门604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