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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平江县计生局与邹桂林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桂林,罗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被执行人邹桂林,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罗艳辉,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平江县征决(2014)X4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平江县征决(2014)X4109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邹桂林、罗艳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55762元,并自征收决定确定的欠缴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欧阳琦审判员 李军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