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仁峰与XX鹏、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峰,XX鹏,李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常仁峰,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XX鹏,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被告李元元,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仁峰与被告XX鹏、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仁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仁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仁峰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