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仁峰与XX鹏、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峰,XX鹏,李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常仁峰,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XX鹏,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被告李元元,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仁峰与被告XX鹏、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仁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仁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仁峰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