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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俊芳诉苗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芳,苗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丁俊芳,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苗慧丽,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0元,由原告丁俊芳负担。审 判 长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沈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