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俊芳诉苗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芳,苗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丁俊芳,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苗慧丽,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0元,由原告丁俊芳负担。审 判 长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沈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