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王贵伟、宋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王贵伟,宋井兰,张云,郭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27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被执行人王贵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井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云,女,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井军,男,汉族,农民,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王贵伟、宋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