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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久昌与闫伯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久昌,男,194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委托代理人刘进才,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丰足村民委员会王台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被告闫伯奋,男,现年62岁,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人,住甘泉县劳山乡王台村。本院在审理刘久昌诉闫伯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久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久昌诉被告闫伯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久昌撤回对被告闫伯奋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久昌负担。审判员  李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