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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财、孙洪全、孙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莫力黑图村委会与毛义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财,孙洪全,孙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莫力黑图村民委员会,毛义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财。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全。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虎(别名孙发)。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葛广军,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莫力黑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莫力黑图村委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杨忠海,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义很。委托代理人刘国义,阿鲁科尔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孙财、孙洪全、孙虎、莫力黑图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毛义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孙财、孙洪全、孙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莫力黑图村民委员会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浩力宝嘎查与莫力黑图村是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相邻的两个嘎查村。浩力宝是以牧业为主的嘎查,莫力黑图是以农业为主的村。1997年7月1日,浩力宝嘎查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将嘎查所有的草牧场及饲料地等承包给本嘎查牧民使用。当时毛义很在浩力宝嘎查西南,与莫力黑图村边界处分得草牧场652亩。2000年5月1日,莫力黑图村与孙财、孙洪全、孙虎分别签订“宜林荒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将位于莫力黑图村东北与浩力宝嘎查边界处的499亩草牧场转让给孙财、孙洪全、孙虎,其中孙财202亩、孙洪全187亩、孙虎110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为30年,即2000年5月1日至2029年11月20日止。其中毛义很向浩力宝嘎查承包的土地与莫力黑图村发包给孙财、孙洪全、孙虎的土地部分重叠。2009年6月5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决定:莫力黑图村与浩力宝嘎查土地所有权界限为“东起大黑山(0318852,4830665)至伙石梁(0318964,4829484)至王凤忠牧铺南(0316841,4828816)至三棵树(0313626,4829122)点止”。2010年,莫力黑图村民委员会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认为莫力黑图村与浩力宝嘎查的边界为“西起三棵树,东到苏富贵牧铺杨树林”。对此,2010年5月6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阿政行决字(2010)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认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已于2009年6月5日作出了《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争议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应归被申请人浩力宝嘎查委员会。莫力黑图村委会及孙虎等人不服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2年2月2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赤政复决字(2012)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阿政行决字(2009)1号行政决定书。2012年4月27日,莫力黑图村委会及孙虎等人不服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7月2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莫力黑图村委会及孙虎等人的诉讼请求。莫力黑图村委会及孙虎等人不服该行政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内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生效。经毛义很申请,阿旗法院委托阿鲁科尔沁旗金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争议土地进行勘测,2012年3月,该公司出具了毛义很与孙洪全、孙虎、孙财争议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该报告显示:孙洪全、孙虎、孙财向莫力黑图村承包经营的土地越界(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确定的边界进入浩力宝嘎查境内毛义很所承包草牧场的面积为69415.2平方米(104.12亩)。在进行勘测时孙洪全、孙虎、孙财未到实地,无法确定孙洪全、孙虎、孙财各自侵占的面积。原审法院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时毛义很在绍根镇浩力宝嘎查承包位于浩力宝嘎查西南,与莫力黑图村边界处分得草牧场652亩,并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为其颁发草牧场使用权证,毛义很对此草牧场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确定的边界线,莫力黑图村发包给孙洪全、孙虎、孙财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绍根镇浩力宝嘎查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毛义很承包的土地。莫力黑图村对浩力宝嘎查所有的土地无权转让,故莫力黑图村委会与孙洪全、孙虎、孙财签订的“宜林荒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涉及浩力宝嘎查境内土地的部分无效。莫力黑图村转让土地给孙洪全、孙虎、孙财的行为已侵犯了毛义很的承包经营权,故毛义很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孙洪全、孙虎、孙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其向莫力黑图村委会承包的土地中进入毛义很承包经营土地的69415.2平方米(104.12亩)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勘测费2000元,合计2100元,由孙洪全、孙虎、孙财负担。宣判后,孙财、孙虎、孙洪全、莫力黑图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孙财、孙虎、孙洪全上诉称,原审未确定三上诉人各侵占多少亩属判决结果错误。勘测报告不应采信。三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毛义很二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莫力黑图村委会二审陈述意见与三上诉人一致。莫力黑图村委会上诉称,孙财等人的土地是依法承包的,已实际经营多年。行政决定书违背客观事实,不应采信。勘测时并未通知村委会和孙财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毛义很二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孙财、孙虎、孙洪全陈述意见与莫力黑图村委会意见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证据勘测报告系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部门作出的专业性报告,其结果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故原审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阿政行决字(2009)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决定书已确定浩力宝嘎查与莫力黑图村的边界,结合勘测报告可以认定孙财、孙虎、孙洪全等人实际侵占了毛义很104.12亩土地的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财、孙虎、孙洪全负担100元,莫力黑图村委会负担1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四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李国辉代理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