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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荣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荣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荣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荣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1元,减半收取3775.50元,由原告曲阜市冠达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自: